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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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械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9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一、为了加强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械的管理,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眼镜、拐杖、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械的,有关民政部门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伤残辅助器械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三、配置辅助器械的标准应当与本市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和财政承受能力,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配置辅助器械的标准。
四、残疾军人根据自身伤残状况,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配置辅助器械申请,填写《天津市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械申请表》,经区县指定医院鉴定确认,由区县民政局最终审批并确认配置辅助器械的项目和标准。
五、残疾军人按照区县民政局确认的配置辅助器械项目和标准,可以自行配置。自行配置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协助办理辅助器械配置事宜。
因配置辅助器械而直接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区县民政局酌情给予补助。
六、配置伤残辅助器械应根据民政部门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配置。其费用由区县民政局先行垫付,市民政局年末结算划拨。
七、残疾军人要求超标准配置辅助器械,超出限额部分,由伤残人员自负。
八、残疾军人配置的辅助器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限定标准负责维修、更换,维修费用由区县垫付,超出规定维修、更换费用的,由残疾军人自负。
九、脑部及上肢伤残,本人活动不能自理的残疾军人,不能配置电动三轮车。自行配置所需费用及发生的其他事宜由本人自负。
十、残疾军人配置的辅助器械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区县民政局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残疾军人骗取辅助器械的,区县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辅助器械配置费用。
区县民政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市民政局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一、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配置辅助器械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 2005 1 1 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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