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机构)
设置规划》的通知
津民发〔2005〕31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规划”明确了殡葬服务设施(机构)设置的范围、条件和标准,是我市实施殡葬设施建设的行政许可依据。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殡葬设施,不得在“规划”外擅自增加。同时,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殡葬设施(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天津市殡葬服务设施(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第225号令)、《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关于抓紧做好殡葬设施兴建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规划,规划期为六年(2005—2010年)
一、殡葬服务设施(机构)发展建设的方针、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方针
殡葬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建设国际化港口大都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殡葬设施的布局要服从于我市整体规划的大局;服从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为殡葬改革服务、保持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总量控制的原则;必须坚持设施建设与我市社会总体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建设目标
殡仪馆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齐备,逐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丧事需求;公墓建设要不断提升文化、艺术品位,逐步实现公墓建设的园林化和公园化。殡仪馆附属设施的建设要逐步实现殡仪服务社区网络化。
二、殡葬服务设施(机构)的具体设置
(一)殡仪馆(火葬场)
殡仪馆(火葬场)是指为公众提供以遗体火化、告别、运送、骨灰存放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殡葬服务设施(机构)。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设置殡仪馆(火葬场)三座。安装火化炉24组,年火化遗体5万具,骨灰存放格位 37.4万个;运尸车 50部。
其他区县各设置一个殡仪馆(火葬场);总计安装火化炉24组,年火化遗体4万具,骨灰存放格位 10.4万个。运尸车 50部。
(二)殡仪服务总站
殡仪服务总站是指为公众提供国际运尸、骨灰撒海、殡仪咨询、殡仪服务、回民安葬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殡葬设施(机构)。
市内六区设置一个。
(三)殡仪服务中心
殡仪服务中心是指为公众提供遗体运输、存放、防腐、整容、悼念、祭奠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殡葬设施(机构)。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设置三个。
其他区县可根据实际,在区县政府所在地设立一个。
(四)公墓
公墓是指为公众提供墓穴式安葬骨灰的骨灰公墓和以堂、塔、楼等形式提供骨灰安置的服务设施(机构)。
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乡、镇和较大的村可建立为本乡镇,村(居)民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
2、有偿服务公墓
除市内六区外其他区县各建一处,蓟县可建两处。
3、市属历史遗留的西青区梨园头公墓根据需要进行规划改造。
4、少数民族的殡葬设施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民委(宗教局)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和宗教政策提出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三、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厂店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厂店是指生产和销售殡葬用品(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品种除外)的设施(机构)。
(一)殡葬用品生产厂点实行定点管理。市内六区只设一处,其他区县每个区县设一处。
(二)殡葬用品销售网点,实行定点管理,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人口居住状况,每4至5万人设一个销售点。对居住人口分散,服务半经过大的区域适当增设;农村地区每个乡镇设立一个销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