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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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95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39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2月13日市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的《关于我市2014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增加群众收入的工作方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现行标准为15000元/年,按照我市201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的增长幅度,2014年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调整为16500元/年(1375元/月),可按实际服役月份发放,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补助金由现行标准40000元调整为45000元,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执行。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市、区县财政各50%比例承担;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按照市财政75%、区县财政25%比例承担。

4、已经按照现行标准发放了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区县,按照新标准据实补发。后期补报申请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所需经费由区县先行垫付,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追加拨付。

特此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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