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4〕98号
各区、县民政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工作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范围
(一)由从事体育运动相关工作的会员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体育公益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俱乐部、场、馆、中心、院、社等。
(三)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体育类公益事业为目的基金会。
二、登记办法
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3〕60号)规定,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设立申请试行直接登记制度,即申请人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市和区、县体育局作为同级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不再履行登记前的前置审批手续。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设立仍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和区、县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直接登记程序
申请直接登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先向市和区、县民政局提交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获得通过之后,由市和区、县民政局向申请人开具《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经同级体育局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作为登记审批的要件之一。民政部门在收到登记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设立要件
(一)申请筹备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5.章程草案;
6.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
7.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备案材料。
(二)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
8.会员名单;
(三)申请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
3.住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7.举办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8.从业人员证明及资质证明;
9.章程草案;
10.社会组织自律诚信承诺书;
11.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备案材料。
(四)申请体育类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
3.住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章程;
6.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7.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8.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9.产生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和章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10.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12.基金会理事监事登记表;
13.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14.基金会发起单位登记表或基金会发起人登记表;
15.社会组织自律诚信承诺书;
16.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备案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民政局和体育局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妥善做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附件: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体育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