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商务委,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商务系统归口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务系统归口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
从事国际国内贸易、商贸服务等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从事商贸流通领域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基金会,其设立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3〕60号)精神,试行直接登记制度。
二、商务系统归口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程序
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先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撰写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开具《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见附件),由市商务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发起人将《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
三、直接登记中相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审批。市商务委作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协助做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审查工作,负责在《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上签署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新成立商务系统归口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行业性社会团体仍由市或区县商务委履行前置审批职责,出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商务系统归口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民政局、商务委、行政审批部门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妥善做好商务系统归口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
附件 :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范本)
2016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
********(业务指导单位全称):
现有******申请(筹备)成立“*********(社会组织全称)”。为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特建议贵单位作为该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对该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可否,请回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