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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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9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81号
主    题 :
民政\养老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民发【2017】84号),此文件已废止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现就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养老服务标准,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取得政府服务(护理)补贴资格以及养老服务设施效能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有利于及时、科学、准确掌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有利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效能发挥,保障经济困难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最迫切的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养老服务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各区县要从推进养老事业创新发展的全局出发,扎实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二、明确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二)基本思路

1.建立两级评估机制。市和区(县)分别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统一评估规程,保证评估质量。

2.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市和区(县)两级相关部门通过招标委托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评估服务,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的目标和任务。同时培育养老服务评估队伍,建立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常态化和专业化。

3.坚持老年人权益优先。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信息互联共享,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4.实施稳妥有序推进。进一步完善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评估工作,率先启动对申请入住公建(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对符合政策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状况、对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年人等评估工作。

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三、推进养老服务评估组织的建立运营

(一)评估组织。各区(县)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以由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承担。评估组织属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社会组织法人资格。承担养老服务评估的组织要有一定数量和比例同行业专家,设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保证评估工作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评估模式。各评估组织可申请投标承接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招标委托的养老服务评估项目。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招标委托的养老服务评估组织对区(县)养老服务评估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评定结果抽检复评。

(三)评估费用。市和区(县)招标委托的养老服务评估项目,按照“谁委托、谁付钱”的原则,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对不符合政策范围要求评估和对评估结果不服要求复评的,其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评估费用标准另行下发)。

四、把握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任务要求

(一)主要任务

1.对申请入住公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实行“先评估后入住”。对“三无”、“五保”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并评估后,确保入住;对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特困家庭及其他经济困难且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并评估后,优先入住;对上述以外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在预留保障床位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评估后,酌情安排入住。

对申请人应进行经济收入评估和身体能力评估。(1)对需要核实申请人收入的,可通过“天津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并同步进行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政府补贴的评估。(2)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身体能力评估,确定护理等级。评估结果在同级民政网站上公示。

申请入住市级公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市招标委托的评估组织评估,申请入住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区(县)招标委托的评估组织评估。

对符合政策规定并经评估可以入住公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本人自主选择、联系入住公建养老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市和区(县)公建养老机构预留的保障床位数,应向社会公示。

2. 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护理)政府补贴的老年人实行“先评估后服务”。区(县)对政策范围内每年新增申请服务(护理)补贴或提高服务(护理)补贴等级的老年人进行评估。市招标委托的评估组织对现行享受服务(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按每年不少于10%比例进行随机抽样评估。

对申请人应进行经济收入评估和身体能力评估。(1)对需要核实申请人收入的,可通过“天津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信息平台进行核实。(2)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身体能力评估,确定服务(护理)等级和补贴标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内公示,公示同时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政府补贴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其补贴可用于抵付部分机构费用。

3.对符合政策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先评估后补贴”。招标委托评估组织应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的新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按政策据实补贴。对应给予运营补贴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县)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1次),市按照设施总量的10%,每年进行随机抽评,依据区(县)评估报告和市抽评结果,按政策据实补贴。对经评估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未达标的养老服务设施,不给予或暂停资金补贴(评估有关内容见附件三)。

4.对其他政府招标委托的项目进行评估。

(二)评估要求

1.养老服务评估应当包括申请、初评、评定、结果告知、复评、部门备案和公示等环节。要紧密结合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2.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按照《天津市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流程(试行)》(附件二)执行。对评估申请对象要利用现有的民政管理信息平台,审核身份证、户口簿、低收入证明、医学诊断等基本信息,从而缩小评估范围,减少无效评估。评估对象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要及时组织评估中心专家组进行复评。

3.对养老服务设施评估流程和收费标准,参照《天津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评估标准和流程》(附件三)执行。评估组织提供的评估报告,作为拨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的重要参考。

4.承担养老服务评估的评估员应当参加市统一培训,并持证上岗评估。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养老服务设施评估,每次参加评估的评估员应当不少于2人。

五、落实养老评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把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作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多方筹措经费。各区(县)养老服务评估费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方支持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对非营利性评估组织捐资捐助。

(三)发展完善评估组织。要依据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站点,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信息系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本地区养老服务评估体系。

(四)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两级评估组织经费使用情况严格监管,开展绩效评价。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定期检查。政府招标委托的养老服务评估组织对评估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发生的过错行为情节严重,市民政局、财政局可依据合同提前解除委托合同。

 

附件:1.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308/20130800498738.shtml

          2. 天津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流程

          3.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施建设运营评估标准和流程

      4. 天津市养老服务评估费用标准(试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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