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4月1日起统一提高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一)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统一提高至255元。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130元。
二、资金来源
调整后的农村困难残疾人补贴资金,仍由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6:4比例承担。
三、其他事项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审核、补贴发放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按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