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和救助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700元至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城乡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34元、210元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258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9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将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