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20元。
二、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920元至138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58元调整为每户每月276元。
三、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80元。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8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8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380元。
五、调整农村困难群众年终一次性补贴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年终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调整为每人60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