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5〕64号
各区、县民政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要求,现将《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要求,深刻吸取河南鲁山“5·25”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强化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基础;强化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分工科学、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部门监管体系,全面检查民政服务机构,摸清底数、排查隐患,严禁使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强化政府属地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民政服务机构,提请当地政府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把好源头关,对民政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管理,彻底清除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隐患。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以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为主。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方案实施。
(二)治理重点。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批准的,是否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2.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4.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5.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2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8.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10.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1.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三、步骤安排
此次专项治理的时间自2015年10中旬开始至2016年8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联合检查、培训演练、集中整治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0月25日开始至2015年10月31日):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区县民政局要会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并主动向区县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重视支持。
(二)联合检查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采取“机构自查、区县检查、市局抽查”的形式对民政服务机构开展1次拉网式、地毯式隐患联合检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消防安全项目要100%自查,所有民政服务机构要按照《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情况登记表》(附件1)对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逐项检查,自查自改报告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区县民政局。属地机构要100%检查,区县民政局要抽调精干人员,与公安消防部门人员混合编组,对民政服务机构逐家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查清机构消防安全基本状况;要实行“实名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逐项记录在案,认真填写《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2)。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市不少于10%的民政服务机构进行明查暗访抽查。
(三)培训演练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区县民政局要组织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1次集中消防培训,邀请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指导。督促民政服务机构组织全体员工开展1次消防培训、1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区县民政局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督促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对于民政服务机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区县民政局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区县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措施
(一)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行政许可部门不得给予许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民政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区县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要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
(二)严格执行“九个严禁”。民政服务机构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三)采取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措施。对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民政服务机构,要争取各级政府通过发放财政补贴帮助解决,同时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积极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四)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民政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积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小微机构,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对于因土地、建筑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存在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作民政服务机构使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向当地政府报告,报请政府予以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副局长朱峰、市公安局副局长顾玉健为负责人,成员由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社会福利处、优抚安置处、社会救助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殡葬事业管理处和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重点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成员部门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市民政局副巡视员宋称意任办公室主任。区县民政局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民政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专项治理。在区县政府领导下,主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积极推动解决民政服务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民政部“从今年起,连续3年,民政部本级补助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继续对民政服务机构特别是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各区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区县政府支持,加大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民政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于问题突出的区县,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进行专项督导。
各区县和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10月份起,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前,报送本区县当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小结。2016年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