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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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9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规〔2018〕5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精神,现将《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会同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当年补助总额度。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用于加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资助力度。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扶持。综合考虑各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以及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发挥作用情况,实行有重点的分层扶持,重点扶持枢纽型作用明显的市、区、街乡镇三级孵化基地建设。

  (二)公开透明。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孵化基地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资金使用应体现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绩效目标。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发展规划,确定专项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拟定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导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督促受扶持单位合法、合规、高效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和拨付,会同市民政局确定资金预算额度,配合市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为各区民政部门或相关主管、主办单位申请成立或全权委托,并经市民政局认定,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以及个性化指导服务的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五)无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出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应主要围绕开展孵化服务及其他支出使用。其中,孵化服务包括公益理念普及、公益信息资源共享、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社会组织政策咨询、社会工作及公益人才培养等;其他支出包括其他与社会组织孵化和培育有关的支出。

  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无关的支出等。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予以支持。市民政局组织专家对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报的孵化项目进行评审,围绕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情况、孵化社会组织数量、孵化资金预算使用方向、工作目标落实及预期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

  市民政局根据综合打分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金额,并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原则上对得分75分以下的不予补助;对75(含)至80分的补助15至20万元;对80(含)至85分的补助20至30万元;对85分(含)以上的补助30至40万元。得分排名前三的孵化基地,可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补助。每年根据当年确定的预算规模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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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情况,将资金下达各区财政局,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商定具体资金拨付方式,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十条 获得专项补助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其运营机构,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获得专项补助资金孵化基地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追踪问效机制,配合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受扶持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在拨付后财政年内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及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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