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2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现就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依据
依据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标准80090元(6674元/月)测算。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三、调整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50%测算,即提高到3337元/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40%测算,即提高到2670元/月;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30%测算,即提高到2002元/月。
四、资金保障渠道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