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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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8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6〕41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2令)第三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现就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依据

依据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标准80090元(6674/月)测算。

二、调整时间

20167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三、调整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50%测算,即提高到3337/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40%测算,即提高到2670/月;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5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30%测算,即提高到2002/月。

四、资金保障渠道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9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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