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依据
依据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标准94534元(每人每月7878元)测算。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三、调整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50%测算,即提高到每人每月3939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40%测算,即提高到每人每月3151元;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30%测算,即提高到每人每月2363元。
四、资金保障渠道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