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农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水平,实现抚恤补助待遇城乡一体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农村户籍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至城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户籍五级至十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1、2)。
二、提高农村户籍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
此次提高农村户籍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严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及时将抚恤补助金按照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农村户籍五至十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农村户籍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农村户籍优抚对象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