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2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依据2013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67773元测算,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50%测算,调整至每人每月2824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40%测算,调整至每人每月2259元;
(三)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30%测算,调整至每人每月1694元。
二、有关事项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