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8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69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2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依据2013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67773元测算,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50%测算,调整至每人每月2824元;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40%测算,调整至每人每月2259元;

(三)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的30%测算,调整至每人每月1694元。

二、有关事项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