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16年3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