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6〕1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16年3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