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民发〔2016〕1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效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福利企业行政许可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福利企业属下放范围。
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福利企业、残疾人联合会管理的福利企业、市级行政职能部门管理的福利企业不属于下放范围。
二、适用权限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区县福利企业的审查认定、核查、发证、变更、资格注销、日常监管、业务培训和年度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规定,并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执行。
三、时间安排
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天津市区县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移交的福利企业名单,于5月底前完成移交接收工作,通知福利企业换证,8月底前全面完成换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福利企业权限下放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福利企业的下放衔接、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各区县民政局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5〕1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25号)精神,加强与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与监督管理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天津市区县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沟通。
附件:
(民发〔2007〕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