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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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部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5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7〕34号
主    题 :
民政\养老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天津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做好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28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审批手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对《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再次作出调整:

一、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删除第(三)项“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删除“养老机构住所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

    三、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筹建人应当向拟成立养老机构住所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第六条第二项第4修改为:“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后增加:“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文件或备案凭证”后增加“19989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删除第5款“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部分应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明;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应提供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材料)”。

四、在“样本三--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序号4增加“环境影响登记表”。

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附件: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74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为认真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第四条天津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和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其中: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住所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国家有关规定。

(三)养老机构名称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等国家有关规定。

(四)以租赁方式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具有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使用合同。

(五)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第六条申办养老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设立许可:

(一)筹建人应当向拟成立养老机构住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见样本一)。

(二)养老机构建成后申请设立许可,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见样本二);

2.养老机构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拟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应经登记机关预核批准)、章程和管理制度;

4.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卫生、餐饮等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文件或备案凭证。1998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设立许可部门应及时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见样本三),将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此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设立许可部门存档备案。

(三)申请受理。

1.设立许可部门提交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予以设立申请受理(见样本四),并在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见样本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天津市养老机构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见样本六)。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样本七),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机构补正材料合格后,按照提交材料齐备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设立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见样本八);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三)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

(四)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第八条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见样本九),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到原设立许可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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