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局相关处室,市区县福利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全市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通知》决定,《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废止,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按照《通知》要求,市民政局经认真研究决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天津市民政局关于下放福利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6〕19号)。
上述文件自废止之日起不再执行。各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搞变通,不折不扣落实要求,坚决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不得变相设置许可或设置取消条件。
二、增强服务意识,稳妥推进福利企业制度改革
今年5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已经公布执行,在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做了政策安排。各单位要引导已认定的福利企业通过税务服务窗口实现企业权益接续保障,做好宣传解释,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要求,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切实维护好残疾人权益。
三、增强权责意识,及时调整好部门权责
各单位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后,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动态调整等工作,主动加强与编制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及时对外公开职能转变情况,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市区县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妥善做好我市福利企业制度改革工作。各单位在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确保全市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顺利有序落实。
附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
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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