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改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登记相关工作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及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具体工作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区民政局负责区级慈善组织的认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改办发〔2016〕25号)要求,区级慈善组织登记及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工作由区审批局负责。
二、慈善组织登记相关工作流程
(一)慈善组织登记审批程序。申请人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民政局或区审批局提出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并选择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分别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市民政局或区审批局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或区审批局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慈善组织认定程序。市级、区级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需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市级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区级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出具慈善组织予以认定的文件,并到本区审批局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应由市或区级民政部门出具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程序。市级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区级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向区审批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区审批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工作要求
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是《慈善法》赋予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好相关部门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将对社会组织处罚和评估数据推送区级审批局。要进一步健全慈善组织信息发布制度,为社会各界查询慈善组织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要加强与审批部门的事前沟通、事中协调、事后监管,确保慈善组织信息对称。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有关部门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