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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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8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5〕9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民政局: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依据《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14〕9号)精神,现就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社区专职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做到信息、过程、结果公开。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二)坚持统一招聘,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开招聘工作采取统一组织与招聘单位用人自主实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二、招聘条件

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奉献精神,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和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社会动员能力。

(五)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公开招聘的其他条件结合实际岗位确定,但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三、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和发布招考公告。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社区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统一制定招考公告,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相关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明确招聘数量、招聘单位、招聘方式、招聘程序、考试内容范围和报名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选择1个岗位进行报名,并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考试资格。资格初审工作由区县考试组织部门具体实施。报考同一岗位的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之比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

(三)组织实施考试。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考察考生从事社区工作必备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区县或街道(乡镇)要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合格后下达面试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依照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围绕社区岗位实际需求,主要考察社区工作者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人际沟通、应变能力、语言表达及仪表举止等。考生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四)体检和考察。根据考生总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由区县或街道(乡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侧重考察思想政治、遵纪守法、道德品质、日常表现等。考察合格后组织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用,空缺人员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考察、体检合格的,在报名网站统一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同时,各街(镇)也要在街(镇)范围内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各街道(乡镇)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工作,把此项工作与提升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逐步优化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招聘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招聘制度,创新招聘方式,探索与岗位职责、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招聘办法。

(二)明确分工。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开招聘的方案制定、招考发布、统一笔试等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

(三)严密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要规范招聘程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严谨细致地做好各环节的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确保招聘工作透明高效。

    (四)实行回避。凡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五)加强监督。各区县要成立由组织、纪检、民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监督组,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提高社会公信力。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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