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6〕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落实市政府二十项民心工程关于“创建120个美丽社区”的任务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创建美丽社区,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美丽社区创建及评估工作。现将《2016年美丽社区创建及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美丽社区”创建及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16年“20项民心工程”中美丽社区创建工作任务,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创建“美丽社区”120个,超额完成第一阶段(2013-2016年)创建500个美丽社区任务指标。
二、方法形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完成2016年“美丽社区”创建工作申报推动、指导监督、巡查督查、年终评估全过程。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按照“统一部署、分段实施、全程跟踪、逐一查看、年终评估”的原则,分五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
1.制定实施方案(2月20日前)。制定印发《2016年“美丽社区”创建及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修订评估标准(2月29日前)。各区县按照“美丽社区”创建评价指标体系6类、81项指标开展创建工作。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社区建设工作者,按照“同类指标进行整合、抽象指标进行量化”的原则,修订具体评估标准。
(二)动员部署。
3.召开会议进行部署(3月1日)。市民政局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4.确定创建名单(3月11日前)。除2013至2015年已命名的美丽社区外,各区县将辖区所属社区按照8%至12%的比例,确定2016年拟申报创建“美丽社区”名单,填写《2016年“美丽社区”创建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于3月4日前报第三方。第三方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创建实施。
5.组织申报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4月)。第三方组织各区县申报拟创建“美丽社区”的居委会主任进行集中培训。
6.组织观摩学访(4月至6月)。第三方组织申报“美丽社区”居委会主任进行学访和交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提升“美丽社区”创建水平。
7.日常暗访巡查(4月1日至9月30日)。第三方成立3个巡查工作组,对各区县拟申报创建的“美丽社区”进行实地巡查和暗访,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民政局备案。
8.召开中期推动会(8月31日前)。根据中期暗访巡查情况,由市民政局召开会议进行中期推动,通报各区县创建工作进度、成效、亮点、特色和存在问题,同时加强宣传力度。
(四)年终评估验收。
9.评估验收(10月至11月)。第三方成立3个专家评估组,采取实地评估打分与专家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邀请相关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代表,对各区县拟创建的“美丽社区”进行评估,确定初选名单。
评估过程中实行三个“一票否决”:一是小区环境卫生脏乱差(含旧楼区考评不合格小区);二是办公服务设施不达标;三是社区组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物业联席会等)不健全。
10.公示和满意度测评。第三方通过媒体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测评参评社区居民对本社区的满意度。将测评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11.确定最终名单。第三方将2016年“美丽社区”创建过程、公示意见、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拟命名的“美丽社区”等情况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五)命名表彰(12月30日前)。
12.通报命名。市民政局确定2016年“美丽社区”名单,颁发文件进行命名表彰,并加大宣传力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