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日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10号),为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和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和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区、县民政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岗前学习培训,实现培训上岗。
第六条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定由天津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对协议书未尽事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协议书规定内容和双方意愿的情况下,签定补充协议。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服务规范或行业标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分级分类服务。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实施许可部门和本区域负责管理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统一要求,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机制,通过招标委托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重大事故和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发生重大事故和事件,应当及时依据预案妥善处置,并于三日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