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现将《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日
天津市《养老 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为认真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民政局(滨海新区除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和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其中: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住所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
(二)养老机构住所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国家有关规定。
(三)养老机构名称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等国家有关规定。
(四)以租赁方式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具有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使用合同。
(五)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第六条 申办养老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设立许可:
(一)筹建人应当向拟成立养老机构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见样本一)。
(二)养老机构建成后申请设立许可,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见样本二);
2.养老机构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提交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拟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应经登记机关预核批准)、章程和管理制度;
4.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卫生、餐饮等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文件或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部分应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明;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应提供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材料);
设立许可部门应及时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见样本三),将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此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设立许可部门存档备案。
(三)申请受理。
1.设立许可部门对提交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予以设立申请受理(见样本四),并在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见样本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天津市养老机构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见样本六)。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样本七),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机构补正材料合格后,按照提交材料齐备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设立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见样本八);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第八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见样本九),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到原设立许可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样本一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指导意见书
年 月 日,依筹建人 申请,本部门对位于 的拟设立养老机构 进行实地察看和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注:
1、设立许可指导不属于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2、以上指导意见作为筹建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参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受理以申请人递交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为准。
设立许可指导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样本二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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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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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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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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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床位(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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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性质 |
□自有改造 □租赁 □新建 |
机构类型 |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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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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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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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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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护理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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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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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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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三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收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提交材料情况: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数 |
1 |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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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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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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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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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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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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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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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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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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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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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四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民许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的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起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立许可机关 :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存查,一份由相关处室存查,另一份由行政审批服务机关保存。
样本五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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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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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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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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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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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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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记录 |
1、该场所位于 ; 2、住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设置床位数为 张; 4、单床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5、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或设备有(无); 6、其他(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自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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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意见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样本六
天津市养老机构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
民许不准字[ ]第 号
申 请 人: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经审查,你单位(个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如下规定: ,
决定不予以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设立许可机关:
年 月 日
样本七
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民许不受字[ ]第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
1、
2、
3、
4、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设立许可机关:
年 月 日
样本八
天津市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
申请机构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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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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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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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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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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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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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变更后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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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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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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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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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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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许可机关审批意 见 |
设立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样本九
天津市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
申请机构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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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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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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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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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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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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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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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审批意 见 |
设立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