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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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7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5〕7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信访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5〕76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既有法定途径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应有作用,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促进我市民政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并参照制定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细则。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定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005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令第43号)、《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天津市信访办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法定途径优先。对民政领域的群众诉求,只要现行法律法规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有规定的,各级民政部门均应优先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不能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二)坚持诉访分离。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信访事项要与正常民政业务办理区分,涉法涉诉信访要与普通信访分离。

  (三)信访途径兜底。对确属民政工作范畴又无口可归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些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又涉及地区较多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继续发挥信访途径兜底作用。

  二、分类梳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进入信访渠道的民政事项,应根据诉求主体、诉求目的,按照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政策咨询类、信息公开类进行分类梳理。

  (二)意见建议类、政策咨询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

  (三)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投诉请求,按法定职能权限、法规政策依据,确定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权责、责任人。

  (四)不服民政部门行政行为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细化明确处理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五)民政领域信访事项投诉请求,能通过信访途径以外法定途径办理的,应当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三、分类引导

  (一)下列情形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途径办理。

  1.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的权责清单,引导通过对应的法定途径办理。

  2.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举报民政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

  4.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二)下列情形引导到司法及其它法定救济途径办理。

  1.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处理;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诉讼处理。

  2.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引导通过申诉途径处理。

  3.民政系统内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人事、房产等争议,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4.其它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

  以上四种情形,应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引导过程中,符合向信访人出具书面文书的,应依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按照《天津市信访办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的程序,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陈述信访途径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应遵循的法定途径。

  (三)对确属民政事务,但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衔接配合

  (一)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指导、协调各内设机构依法履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

  (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各环节的衔接配合,畅通依法办事路径。业务办理流程中产生矛盾的,要坚持在业务办理环节化解,防止人为制造信访问题,或将业务问题倒流到信访渠道办理。

  (三)各级民政信访工作部门,要做好信访投诉请求特别是初信初访的程序性梳理、分导、督办工作,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民政系统内应当加强联动,其他各内设机构要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的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判定及处理工作,做好源头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四)加强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五、宣传引导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播放电子屏等多种方式,宣传引导来访群众。要加大民政官网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运用,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向社会公开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二)各级民政干部要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作为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带动上访群众学法、用法,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良好局面。

  (三)各级民政干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因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认真依法依规扎实做好告知、分流、移交等工作,确保程序上没有纰漏;有明确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再纳入信访渠道进行受理办理,不乱“开口子”。

  六、督导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落实。

  (二)市民政局各职能部门要在法定职责内加强上下沟通、内外协作,对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按法定途径处理群众的诉求。

  (三)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区县落实情况,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导、约谈通报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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