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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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7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7〕44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特制定《天津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6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8号)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并申请直接登记的,适用本规定。

(一)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组成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审批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首先向审批机关进行咨询,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审批机关根据咨询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认的社会组织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申请人按照确认名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审批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决定。申请直接登记慈善组织的,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准予成立登记的,审批机关应当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并按照“双告知”和函告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定期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并书面形式告知新成立社会组织后续备案事宜;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机关办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审批机关出具征询函,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五)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启用前,须在20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存档。

    第五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成立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主导业务技术领域的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区级审批局依法申请登记。

(三)申请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的,应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条件。

(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除须具备政策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外,非本市户籍的,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持有本市居民居住证。

(五)全市最多允许成立两个业务范围相近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含异地商会)。允许成立地市级异地商会,同一原籍地在本市只能设立1家异地商会,异地商会应以单位会员为主。异地商会继续坚持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原则。

(六)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者(含举办者、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第七条  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过程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审批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与相关事项的备案;负责定期将登记数据报送民政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规范化评估、行政检查等;负责将执法信息定期通知审批部门;对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整改等事项提出建议性意见;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行业管理部门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能,造成社会组织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恶劣的,严肃追责。

   第八条  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如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审批机关出具征询函,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九条  社会组织理事成员发生变化,超过理事成员三分之一的,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增补,30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需要办理注销的,应当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受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对须征询意见的,审批部门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必要时,应当以征询函的形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审批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审批机关提交《天津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登记表》和《党员情况备案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天津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登记表》和《党员情况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应当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给本辖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审批工作实现“同步组建”。

    第十三条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根据业务工作开展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以岗位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及丧假,社会组织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薪酬。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参照《天津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准则》(DB12/T628-2016),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自律承诺,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天津社会组织网(http://www.tjstj.gov.cn)为天津市社会组织相关管理信息指定发布网站,承担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奖惩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使用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式样,有业务主管单位一栏的,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1620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体育类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1498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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