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按照民政部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级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区级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改办发〔2016〕25号)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审批局共同完成。标识工作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中进行。
二、工作流程
(一)新成立或更名后,名称中含有 “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必须进行标识,由市民政局、各区审批局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二)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自愿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组织,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需在申请书及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中予以明确。市民政局、各区审批局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2. 已经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需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市民政局、各区审批局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志愿服务组织更名后,名称中不再包含“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由市民政局、各区审批局取消其标识并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由市民政局、各区民政局取消其标识并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其进驻,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
(二)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对其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三)各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将标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工作,广泛动员,加强统筹,做好内部协调配合,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天津市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
2018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