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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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7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8〕61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8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20171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推动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重点培育养老服务类、社区服务类、扶危助困类和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以质为主、量质齐升,街道(乡、镇)级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服务管理协调作用明显,实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孵化网络“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着力提高联系服务群众能力,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二)坚持问需于民。以社区居民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针对性,提升社会组织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灵活参与社区治理能力,确保居民得实惠、真受益。

(三)坚持居民主体。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居民根据志趣、专长参与社区社会组织,使其成为社区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

(四)坚持过程导向。将对居民公共精神和社区意识的培养贯穿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纽带作用,引导居民对社区公共问题进行有序协商,达成思想和行动共识。

三、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实行街道(乡、镇)党(工)委统一领导,社区党组织或广场公园社团联合会党组织兜底管理。加快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扩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途径

(二)规范管理体制。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市、区民政部门统筹推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统一备案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服务与管理的主体,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和分类指导。居(村)委会根据街道(乡、镇)委托,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备案的初审、上报。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加强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坚决禁止其活动,予以取缔。

(三)优化登记服务。全面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证照、减时限”,积极引导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到各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广泛调研摸底,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影响力强、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列入拟登记台账,列为培育示范点,加大扶持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登记。

(四)强化枢纽型建设。各区民政部门要确保每个街道(乡、镇)注册登记1家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负责培育孵化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志愿服务、交流培训、公益创投、组织运作等综合性服务。规范社会组织社工力量配备,各街(乡、镇)级枢钮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要配备23名社区社会组织专职社工。探索建立第三方机构对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督导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由专业机构承接,指导各社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运营人才培养等工作。2019年底,各区要打造1街道(乡、镇)级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示范点。

四、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

(一)密切“三社联动”。各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发挥基层政府、社会力量、居民群众主体作用,积极构建以居民需求为出发点、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工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社区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资源和参与服务自治的平台,激发各类社会组织活力参与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者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社会工作者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实施社区参与,把多元服务供给在社区。

(二)加大多元投入。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扶持、社会承接、项目运作”的思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职能转移等多种方式,逐步将面向社区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购买社区服务要向街道(乡、镇)级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适当倾斜。充分利用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将闲置的宾馆、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深入挖掘社区资源,通过社区互动、辖区单位、企业冠名等多种方式建立社区基金,条件成熟的要探索设立社区基金会,动员社会资源深度持续参与社区治理。

(三)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各区民政部门要在社区设立志愿服务联系员,按照《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要求,为社区志愿者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依托社区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广泛开展社区互助活动,培育发展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我服务功能。广泛运用时间银行、服务积分兑换、道德讲堂等形式,缩短激励回馈周期,调动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四)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各区民政部门要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合作,面向社区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专业服务。整合利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资源和力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在源头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五、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区民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做好社会组织、社区、社会工作统筹联动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帮助社区社会组织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其强化诚信自律、规范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骨干培养。要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自身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加强公益活动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

(四)加强宣传激励。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的表扬、奖励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绩效评价制度,由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等情况开展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和相关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组织贯彻落实,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

 

 

201811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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