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3〕86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要求,现就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向街道(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财产情况的制度。定期报告是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主动申报家庭状况,有利于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形成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救助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时限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上述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已退休的老年人家庭或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家庭应根据各区县规定日期进行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1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
三、定期报告的程序及结果应用
定期报告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申请人当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有关情况。申请人有残疾、重病或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申报,无家庭成员的,可委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报告。定期报告时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在学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材料后,应重新对该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核定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和救助金额,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可以暂停发放救助金。待该家庭申报后,再继续发放,并重新进行审核,暂停发放的救助金不予补发。对超过申报期限3个月仍未申报的家庭,注销低保或低收入救助资格。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