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4〕5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加强我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信力,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津民发〔2012〕50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2014年区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相关评估项目明细可在天津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网评估相关专栏下载。
各区、县民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社会组织规模及具体情况酌情调整评估项目明细,其他内容可参照“评估办法”。各区、县评估项目明细须向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备。
三、评估机构
各区、县民政局负责组建本区、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区、县社会组织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四、时间步骤
评估工作一般应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区县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一)社会组织自评阶段。参评单位依据“评估办法”以及区县相关要求,并对照相应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自评后将评估材料报送区县民政局,同时准备好评估小组实地考察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
(二)评估小组综合评价阶段。评估小组对完成自评的社会组织进行书面打分并实地考察,实施综合评价。
(三)评估委员会审核阶段。评估委员会对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价进行审定(4A、5A级社会组织需上报天津市区县高等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并公示评估等级。如有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可向评估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最后由区、县民政局下发确认评估等级决定文件,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增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列入议程,建立组织,制定评估标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落实,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二)周密组织,规范操作。各区、县民政局及组建的相应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评估专家组要周密安排,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定量考核,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并顺利完成。2014年各区、县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比例须不低于本区、县所辖社会组织总数的5%(社会组织总数不足100家的评估数量不少于5家)。
(三)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相关要求,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本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四)各区、县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本区县评估情况书面报送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评估工作情况将作为重要参数纳入年底达标考核。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