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津民发〔2012〕50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2014年市属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2年9月15日前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获得评估等级超过5年,符合“评估办法”参评条件的工商经济类社会团体、天津市教委业务主管的联合性社会团体;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期间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劳动职业培训学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9月15日前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或者获得评估等级超过5年,符合“评估办法”参评条件的基金会。
上述单位均须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符合评估条件且纳入今年评估范围未申请参加评估的,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9条规定,将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2012年9月15日前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获得评估等级超过5年,符合“评估办法”参评条件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积极申请参加本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的;
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相关评估项目明细可在天津社会组织网——政策法规——表格下载——评估专栏中下载。
各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社会组织类型下载相应评估指标,并对照指标准备评估材料。
三、评估机构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建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标准的制定。
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天津市社会组织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委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定、公示、公告。
四、优惠政策
(一)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参加2014年年检时,可简化年检手续,并免于进行年检审计(基金会除外)。
(二)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并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三)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天津市先进社会组织表彰资格。
五、时间步骤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社会组织自评阶段。参评单位依据“评估办法”相关要求,并对照相应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10月15日前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并报送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处室。根据相应评估指标,11月30日前将真实、详尽的评估材料报送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同时准备好评估小组实地考察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
(二)评估小组综合评价阶段。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书面打分并实地考察,实施综合评价。
(三)评估委员会审核阶段。评估委员会对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价进行审定并公示评估等级(4A、5A单位上报民政部)。如有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可向评估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最后由天津市民政局下发确认评估等级决定文件,并进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总结,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评。开展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增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评估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精心准备,积极参加评估。
(二)依照要求,精心准备。参评的社会组织要按照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并按照要求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的现场评估工作。
(三)周密组织,规范操作。评估委员会、评估中心和评估专家组要周密组织安排,落实具体措施,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定量考核,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并顺利完成。
(四)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评估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登记管理机关和评估机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2014年9月17日
附件
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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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参评单位如实填写信息,特别应注明申报登记,并于2014年10月15日之前将此表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团管理处(电话23513590)、民非管理处(电话23513580)、基金会管理处(电话233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