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10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2〕4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全市树立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水平高、服务规范、生活保障有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全市五保供养服务质量水平,切实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
二、评定范围
全市各级农村敬老院、街道(乡、镇)中心敬老院、区域性敬老(养老)服务中心。
参与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评审办法》设定的标准要求。
三、评定步骤
(一)申报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自检,达到《评审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的,可自主申请对应星级,并按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一式四份)和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二)审核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区县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验收。申报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申报二星级和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定。
(三)审定阶段(5月4日至5月26日)。市民政局对各区县民政局申报情况进行抽查,确定等级评定结果,并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其中,对申报二星级和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定工作,迅速展开相关申报、审核工作,务于4月30日前,将一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备案登记表和二星级、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材料报送市民政局。逾期不报的,将取消该供养服务机构的评审资格。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民政局撤销其评定等级。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获得等级评定的,由市民政局撤销其评定等级,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四)各区县民政局要给予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相应扶持,资助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市民政局将在三星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模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选。
附件:1.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2.天津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审批表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