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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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7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5〕69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5〕69号

  涉农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5〕256号)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积极性,探索解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能力不足和供养床位空置现象等问题,推进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切实保障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县开展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任务

  各区县要在继续改善“公建公营”供养服务机构条件、提高床位利用率的基础上,重点要探索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途径。

  (一)探索实行“公建民营”模式。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区县民政部门要制定管理服务标准并进行经营监管,引入专业化、高水平的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引进规范、专业、优质管理服务模式,切实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公建民营机构支持力度。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优先满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兼顾社会养老服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探索实行“合建合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原则,在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上积极引入“合建合营”模式,根据特困供养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服务机构土地资源和房屋设施,运用“合建合营”模式改扩建一批供养服务机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供养建设运营,在政府的监管下承担相应建设运营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试点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试点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道路交通较为便利。供养服务机构位于交通便捷处,紧邻乡镇(街)城区或交通干道,具有较好的通行能力。

  (二)土地资源规模较大。供养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资源,能够为社会力量改扩建提供一定空间。

  (三)服务资源存在空余。供养服务机构床位闲置率较高,利用不充分,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源空余。

  (四)社会养老需求较强。机构周边居民进入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的意愿和需求较强,能够形成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养老的市场群体。

  三、试点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经,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创新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途径、方式,研究公建民营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不断加强监督管理,为全面开展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提供经验。

  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思路,确定西青区为市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市民政局救助处。其他区县可自行确定本区县改革试点单位,试点数量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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