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4〕83号
各区、县民政局,志愿者协会:
为贯彻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进一步加大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经验推广,现就全面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以志愿者注册、开志愿服务信息收集、记载、保存、建立志愿服务情况查询、证明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为提升公民文明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互助体系、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记录工作,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认真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等工作,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不断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措施,组织区域内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领导、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各街道(乡镇)负责相关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志愿者组织或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操作和落实。
(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
各区县志愿者组织(包括所属的志愿服务队、基地)、公益慈善类组织(包括在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文化团队)、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等)、区属公共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根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要求,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下列信息: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要规范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方式、记录标准和志愿服务信息公示、保存、查询、共享等工作制度,确保志愿服务记录科学合理、客观完整、真实准确。
(三)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
各级志愿者组织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要求,志愿者可通过中华志愿服务网查询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中华志愿服务网打印志愿服务记录,并由所在志愿者组织盖章确认,也可以由区志愿者协会盖章确认。
(四)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为契机,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在志愿者升学、就业、使用社会公共设施、接受他人和组织提供的服务等方面推动制定相关公共政策和优惠措施。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