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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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69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48号
主    题 :
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河东区、西青区、武清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精神,推动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决定在你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依据,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根本,丰富拓展救助保护内容和方式,积极探索具有天津特色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明确政府、家庭、社会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以属地化管理为基础、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救助保护与源头预防相结合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制机制;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平台,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服务为一体的服务和转介平台,构建具有我市特色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三、保护对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主要对象为以下五类未成年人,兼顾一般未成年人:

(一)因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二)因法定监护人监护缺失、家庭暴力、家庭矛盾等原因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三)因家庭困境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四)有外出流浪、工读教育、特训学校教育、违法犯罪经历及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因被拐卖、非法雇佣、传销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依托家庭、社区(村),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确定未成年人困境底数和类型,建立社区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和随访、定期回访制度。对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并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按照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

3、建立失依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视情况由流出地或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基本生活权益。

(二)教育保护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的劝学、返学工作。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孤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食宿费和其他服务性费用。对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

3、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提高就近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确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4、实行残疾儿童就学制度。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无法进入校园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5、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监管缺失的问题,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儿童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殊保护制度,积极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帮助实施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四)就业扶持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援助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2、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增长创业税收减免幅度。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急、危重、精神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

(六)精神关爱

1、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8月—10月)。试点区(县)成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开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各试点单位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力量,通过对辖区内居民的全面摸底筛查,获得未成年人及困难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专项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二)实施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11月)。各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本级试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目标责任。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2月)。通过自评、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方式,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及时修正,总结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明确相关职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构建保护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区(县)、街(乡镇)、居(村)”三级联动的工作网络。

(三)健全工作机制。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整合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制度资源,构建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

(四)加大资金保障。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教育宣传。借助各类媒体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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