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民发〔2013〕45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29号)要求,定于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传递温暖,关爱救助”这一主题,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政策、救助途径渠道和程序规范,深入宣传主动救助、保护性救助、人性化救助等理念和做法,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社会知晓度,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救助线索,帮助困难群众及时求助,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内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政府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的制度性安排。十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安置、源头预防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实际行动传递政府温暖,落实关爱救助,有效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此次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等救助政策及法律法规;全市各救助管理机构的设施建设、服务功能、职工精神风貌;救助管理政策创制、思想疏导、管理服务创新等。
三、宣传形式
(一)媒体广泛宣传。通过播放公益字幕广告、开设专题讲座、走进直播间、播发新闻等形式,大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政策和工作情况。通过开设专栏、发表专题文章、刊登救助管理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各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月活动的情况。
(二)定点集中宣传。制做宣传传单、画册、图板,通过设立咨询台、散发传单、赠送书籍、播放录音等形式,在主要繁华街道向过往行人、群众大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
(三)基层社区宣传。利用社区板报、墙报、公开栏等,宣传展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将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传递给社区居民,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的自觉性。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局和市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抓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月活动,把“传递温暖、关爱救助”的理念融入宣传活动之中。要成立宣传活动工作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宣传活动正常开展、收到实效。每年6月19日为我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考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搞好协调配合。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涉及民政、公安、卫生、教育、城管等多个部门,在宣传活动中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市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宣传活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三)认真总结评估。各区县民政局和市救助管理机构要注意收集宣传动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搞好工作评估。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的情况,于7月6日前书面报送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传真电话:2801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