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
为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合法合理使用社区居委会印章,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印章使用管理原则
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要坚持“依法自治、明晰责任、规范用印”的原则,做好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以社区居委会名义向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以社区居委会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
8.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要坚持实事求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确需社区提供证明,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且社区居委会能够如实掌握,可盖章证明。
居民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及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材料,并说明出具证明的原因、用途,承诺有关证明信息属实。
社区居委会应对需要证明的事项进行核实后方可用印盖章。《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表(参考)》附后。
三、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明确制发机关。社区居委会印章由所属街(镇)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
(二)规范用印程序。社区居委会应当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明确用印责任。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如违反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完善备案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印章使用情况专用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人保管并负责登记。工作用印登记簿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人员、经办人员等。为社区居民出具证明事项登记簿,应详细记录用印的时间、事由、用途、联系电话等必要事项,并由居民签字确认。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四)加强规范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未经社区居委会主任批准,社区居委会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用印审核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严禁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社区居委会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用印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表(参考)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表
(参考)
序号 |
证明事项 |
1 |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 |
2 |
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
3 |
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等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4 |
为在居民楼一楼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开具统一证明 |
5 |
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6 |
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补助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
7 |
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出具长期共同居住证明 |
8 |
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等救助待遇及副食品补贴待遇证明 |
9 |
为无工作单位的育龄群众出具生育一孩、二孩资格证明 |
10 |
居民在家死亡证明 |
11 |
出具应征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
12 |
为长期卧床参保患者出具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 |
序号 |
证明事项 |
13 |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及家庭情况证明 |
14 |
糖尿病患者申请变更医疗费用报销方式的困难情况证明 |
15 |
社区居民的子女及近亲属入党,出具政审证明 |
16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
17 |
残疾人康复项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18 |
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
19 |
申请红十字会公益项目资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20 |
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赠者贫困状况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