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属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市属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市各级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布局得到调整,结构不断优化,质量逐步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推进慈善事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社会组织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充分调动我市各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者的积极性,市民政局决定组织开展先进社会组织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名额
2011年6月30日前,经天津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者(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工作者、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者)。根据评选条件,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全市表彰天津市先进社会组织100个、先进工作者1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社会组织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宣传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3.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4.坚持非营利性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品牌影响力大,连续2年(2010-2011年)年度检查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的单位;
5.按照相应规定,认真执行重大活动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制度;
6.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7.党建工作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2.热爱社会组织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身作则,清正廉洁,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显著;
3.热心为社会组织服务,与社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应社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为社会组织排忧解难;
4.从事社会组织工作五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评选推荐。
(二)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职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处级领导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三)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未接受过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处罚。
(四)评选工作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所属社会组织数量比例并适当考虑平衡分布的原则确定先进名额。市属社会组织的评选,由社会组织自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市社团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研究确定,市民政局审定。区县所属社会组织的评选,经区县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后,经市社团局研究确定后报市民政局审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市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县民政局要精心组织所辖社会组织评先自荐工作,并对参加评先自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者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申报评先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区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详见附件2、附件3,A4纸正反面打印),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纸质先进社会组织或先进个人登记表送市社团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tianjinshehuizuzhi@126.com)。逾期不报,视为自愿放弃。
(五)市社团局将组成评审组(详见附件1),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自荐评先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者提出初步意见,然后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确定评先名单。
(六)推荐产生的先进社会组织和先进工作者将在天津市民政局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办法
对评出的先进社会组织和先进工作者,以市民政局名义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附件:
天津市民政局
2012年10月23日
(联系人:李东然 联系电话:2351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