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人口流动增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人户分离家庭逐渐增多。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类家庭不属于人户分离)。申请时,需提供非该居住地户籍家庭成员在其户籍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审批程序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原则第二条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除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非该受理地户籍家庭成员在其户籍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委托该家庭居住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人户分离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街道(乡镇)对申请家庭进行初步调查后,除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外,还须委托该家庭居住地街道(乡镇)在居住地公示5天,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将公示结果反馈户籍地街道(乡镇)。户籍地区县民政局审批、公示后,委托居住地街道(乡镇)在居住地公示5天,居住地街道(乡镇)将公示结果反馈户籍地区县民政局。无异议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及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人户分离家庭的低保审批工作,确保低保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附件:人户分离家庭情况调查表
天津市民政局
2012年10月15日
附件
人户分离家庭情况调查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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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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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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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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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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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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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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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人口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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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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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居委会盖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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