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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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法制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63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4〕3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发〔2014〕37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全面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市民政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就,但整体上还落后于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法规政策建设滞后、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当前,我市已迈入深化改革、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民政法制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与关切需要加强创新民政法制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民政法制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凝心聚力、创新创制,努力开创天津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民政法制建设的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建立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实施有效、适应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民政执法体制,打造组织健全、素质过硬、作用明显、保障有力的民政法制机构队伍,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实用高效的民政依法治理格局,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实现全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健全完善民政法制体系

  (一)做好立法创制规划。要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简便实用、衔接配套的原则,努力构建与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拥军优抚安置服务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民主和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专项事务管理服务、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八个体系相呼应的民政法制体系。要重视立法创制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每年10月底前市局各单位报送本级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及政府规章,力争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握立法时机,适时上报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创制需求,使之早日列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

  (二)提高立法创制质量。要深入探索民政立法创制的规律和特征,在不具备立法条件的领域,要本着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先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改进和完善立法创制方式,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民主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增强立法针对性、实用性。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的督查,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各立法创制责任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四、着力提升民政行政执法水平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要根据法律规章的制定、修改情况,及时更新、公布执法依据。具有执法权的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有队伍、有经费、有执法流程、有监督长效机制。要在积极探索执法权下放方式方法的同时,做好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深化简政放权,深入推进包括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非公募基金会管理等民政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减少、下放和合并,大力推进网上审批。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逐步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用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考虑民政工作和民政对象的特殊性,自觉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要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中的裁量权,细化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名册,完善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做好调整、更新、公布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视执法工作培训。要建立健全民政执法培训制度,把依法行政和新颁布的法规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民政干部培训规划之中,通过岗位交流、体验执法、专题讲座等形式新颖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和执法指导,使广大民政干部熟练掌握执法流程与规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民政法制监督

  (一)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要不断强化职权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要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市局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应诉答辩工作。要建立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区县民政部门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完结后,应在15日内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市级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认真落实《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制定程序和有效期管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和取消,在政策出台前均应当经民政法制机构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签发,确保政策出台合理合法。民政法制机构要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定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评估和清理。

  (三)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授权的组织和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市局要围绕重点工作的推进,结合新颁布法规的贯彻实施,共同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各区县民政局也要根据工作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六、创新推动民政法制宣传教育

  要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行为、民政业务宣传教育、解决民政工作的重难点问题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门户网站、认证博客、微博等媒体平台的作用,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不断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规政策的了解。要加强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引导民政对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提高各级民政干部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

  七、切实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注重法制工作的筹划。要把民政法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部署,并纳入绩效考核,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对不依法行政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民政法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法制工作的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投入,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区县民政部门,具备条件的,要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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