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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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机关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62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办发〔2013〕2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民办发〔2013〕2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整改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的“四风”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现将《天津市民政局机关加强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机关加强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规定

  一、车辆管理

  (一)局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管理派遣。

  (二)局机关各处室公务车辆由本处室管理派遣,各处室领导为本处室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作日下班后车辆应返回局机关院内停放。

  (四)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局机关院内,确需因公用车,须填写出车单经办公室批准后方能派遣。

  (五)赴外地出差、公务等原则上不可使用公务车辆,确需使用的,须填写出车单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出车。

  (六)所有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参加中央和市纪律监察部门及局机关明令禁止的活动。

  (七)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控,推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统一保险制度。

  二、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人专车,严禁车辆混开,严禁无照和违规驾车。

  (二)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行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带病出车,文明驾驶,保持车辆整洁,主动接受车管和交通部门的管理。

  (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加油卡给其他车辆加油,不得无故误车,不得擅自在外停车过夜、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或转交他人驾驶。停车时,严禁长时间使用空调器。

  三、违反规定纪律处分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负主要责任者,经济责任由个人承担;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个人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

  (二)凡非公务出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车辆丢失,一切责任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并给予纪律处分。私自出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车辆丢失,由借出车辆者负全部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岗位。

  (三)全体人员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给予纪律处分,驾驶员永久调离驾驶员岗位。酒后驾车肇事的,由个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驾驶员发生私自出车、无故误车、擅自在外停车过夜、随意变更行车路线、私自转借车辆等违规问题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多次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调离驾驶员岗位。

  (五)各处室领导擅自批准在外停车过夜、明知驾驶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私自转借车辆而不阻止者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凡发生事故和问题的,视情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纪律处分。

  (六)违反交通法规的违章罚款,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天福集团公司、局直属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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