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办发〔2016〕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系统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发〔2016〕65号)精神,结合局系统安全工作实际,现将局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领导小组,宋称意副巡视员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局安委会成员担任。
各单位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开展此项活动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方案,抓紧抓好抓实安全管理月活动。
二、活动时间
安全管理月活动自6月1日至6月30日。自今年起,每年的6月份与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开展局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
1.动员部署。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动员,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全员参与,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国家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分析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安全管理月”活动,做到不落一人、不漏一项。
2.教育学习。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1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20号)、《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发〔2016〕 65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国家和我市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等,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筑牢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3.社会宣传。积极通过OA、官网、微博、微信、电子屏等多媒体手段加强安全管理月活动及其学习内容的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与报刊、网站、电台等新闻单位联系合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广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排查隐患。
各单位要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结合《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津民发[2015]64号)、《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津民办发〔2016〕8号)等规定,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突出问题导向,重点排查以下环节:
1.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应急预案是否完备。
4.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
5.建筑设计和建设是否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用火用电是否规范。
6.养员伙食的食材进货渠道是否正规,车辆保养是否定期等。
7.针对汛期安全工作特点,排查防汛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情况,汛期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和队伍的准备情况等。
(三)整改整治。
各单位要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将排查出的隐患分门别类、登记立账,按工作分工在单位内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将隐患整改整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对普遍性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整体解决方案、针对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要边排查、边报告、边整治,尽快解决;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加强协调、重点整治,确保整改到位;对自身无力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作专题报告,研究加快协调解决。
(四)总结报告。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安全管理月活动成效,注重痕迹管理,收集图文资料,梳理排查隐患,归纳发现问题的方法,提炼解决问题的办法,固化行之有效的做法。每年7月上旬,要将本单位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情况,编辑整理后以简报形式报送局安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关系民政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切身利益,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前景。各单位要把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切实增强安全民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扎实推进。各单位要以安全管理月活动为重要抓手,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督导检查等活动,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紧盯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排查,强化安全保障,推进安全民政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确保安全。各单位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人员培训演练、隐患整治等活动要制定预案,严密组织,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各单位要确定1名安全管理月活动联络员,于6月3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局办公室。
附件:
(联系人: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 王立伟、赵楠;
联系电话:2341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