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系统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发〔2016〕65号)精神,结合局系统安全工作实际,现将局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领导小组,宋称意副巡视员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局安委会成员担任。
各单位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开展此项活动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方案,抓紧抓好抓实安全管理月活动。
二、活动时间
安全管理月活动自6月1日至6月30日。自今年起,每年的6月份与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开展局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
1.动员部署。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动员,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全员参与,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国家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分析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安全管理月”活动,做到不落一人、不漏一项。
2.教育学习。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1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20号)、《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发〔2016〕 65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国家和我市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等,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筑牢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3.社会宣传。积极通过OA、官网、微博、微信、电子屏等多媒体手段加强安全管理月活动及其学习内容的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与报刊、网站、电台等新闻单位联系合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广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排查隐患。
各单位要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结合《天津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津民发[2015]64号)、《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津民办发〔2016〕8号)等规定,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突出问题导向,重点排查以下环节:
1.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应急预案是否完备。
4.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
5.建筑设计和建设是否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用火用电是否规范。
6.养员伙食的食材进货渠道是否正规,车辆保养是否定期等。
7.针对汛期安全工作特点,排查防汛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情况,汛期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和队伍的准备情况等。
(三)整改整治。
各单位要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将排查出的隐患分门别类、登记立账,按工作分工在单位内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将隐患整改整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对普遍性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整体解决方案、针对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要边排查、边报告、边整治,尽快解决;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加强协调、重点整治,确保整改到位;对自身无力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作专题报告,研究加快协调解决。
(四)总结报告。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安全管理月活动成效,注重痕迹管理,收集图文资料,梳理排查隐患,归纳发现问题的方法,提炼解决问题的办法,固化行之有效的做法。每年7月上旬,要将本单位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情况,编辑整理后以简报形式报送局安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关系民政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切身利益,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前景。各单位要把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切实增强安全民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扎实推进。各单位要以安全管理月活动为重要抓手,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专项治理、督导检查等活动,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紧盯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排查,强化安全保障,推进安全民政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确保安全。各单位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人员培训演练、隐患整治等活动要制定预案,严密组织,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各单位要确定1名安全管理月活动联络员,于6月3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局办公室。
附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
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发〔2016〕65号)
2016年6月2日
(联系人: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 王立伟、赵楠;
联系电话:2341307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民政
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民发〔201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全国民政系统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决定从2016年起,每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同步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深入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为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民政服务机构点多、面广、线长,服务对象情况特殊、数量众多,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去年以来相继发生安全管理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安全管理和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类服务机构安全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大民生和首要职责,把做好“安全管理月”活动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从根本上提高民政事业安全发展水平。
二、扎实开展2016年“安全管理月”各项活动
全国民政系统“安全管理月”活动与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于2016年6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系统同时开展。活动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以“强化安全管理理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主题,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巡查督查等活动,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提高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为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一)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地民政部门和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宣传,提高各级民政部门、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管理意识和防范应对能力。一是要指导各级各类民政部门所属媒体,通过刊发署名文章、开设专栏、在线访谈、公益广告等形式深入宣传各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介绍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典型经验,曝光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二是要采取张贴横幅、制作宣传栏、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等方式,使“安全管理月”宣传活动进入到每一个民政机关、服务机构和社区。三是各服务机构在“安全管理月”活动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或培训,邀请消防官兵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到机构进行现场演示和培训,加强各种险情下防护、逃生演练。四是要与本地安全管理部门对接,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联合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等活动。
(二)开展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治。各地要结合2015年9月《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81号)要求,大力推进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应急预案是否完备、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建筑设计和建设是否符合防火等各项安全要求、用火用电是否规范等。特别要做好汛期各类服务机构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服务机构防汛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汛期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和队伍的准备情况等。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通过“一对一、点对点”的方式,督促服务机构逐家落实整治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治期间的防范措施。民政部门要与服务机构签订责任书,机构内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将整治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具体人员,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对普遍性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整体解决方案、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对于一般性安全隐患,要边排查、边报告、边整治,尽快解决;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机构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同时,各地要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在前期专项治理基础上,结合此次“安全管理月”活动,进行深入的排查整治“回头看”,尤其要对前期排查“无报告”和“零报告”的服务机构加强检查。对于报告已经整改的隐患,要查看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三)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督查。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消防、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用“双随机”等多种抽查方式,对各类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要落实“四不两直”制度,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自查与抽查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隐患整改不落实追责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制度,指导各类服务机构发挥主体责任,形成机构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和上级民政机关抽查督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重点省份进行巡查督查。
(四)动员社会公众加强社会监督。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安全隐患随手拍”和“微信传安全”活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大家查找身边服务机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并上传到各省(区、市)民政部门“安全管理月”活动官方邮箱和微信公共平台,做到及时拍及时传;对上传的各类隐患要及时处理,经梳理分类后在微信平台公布;开展微信传播安全知识活动,把参加“安全管理月”各类活动的自拍照、对“安全管理月”活动暨安全管理的期望寄语以及各类安全知识分享到朋友圈。聘请各类民政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志愿者以及媒体记者等作为义务监督员,深入到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情况,引导全社会关注服务机构安全工作,通过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做好“安全管理月”活动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月”活动,层层建立活动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将“安全管理月”活动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立联络员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活动信息,层层组织督导,指导活动有效、有序开展。
(二)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安全管理月”活动作为强化安全管理观念、推动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提高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力手段,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紧扣主题、因地制宜、切实深入开展活动。要狠抓活动方案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有效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三)加强宣传,确保安全。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做好所属媒体宣传报道的基础上,加强与本地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加大本地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等新兴媒体的宣传报道力度,开设“安全管理月”活动专栏和专题节目,增加宣传版面、时段、频次。尤其要在活动开始、结束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活动,形成阶段性宣传高潮,不断增强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开设活动官方邮箱和微信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收集各种意见建议和信息。同时,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安全管理月”期间组织的大型活动制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确定一名“安全管理月”活动联络员,并于5月10日前报送联络员名单,5月25日前报送活动开展方案,7月15日前报送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活动期间的视频(分辨率大于1280像素×720像素,格式为MP4、MPG2、AVI、MTS)、照片资料(分辨率不低于1920像素×1080像素,格式为JPG、PNG、PSD)等。活动期间各地联络员要及时报送本地重要活动开展情况。
民 政 部
2016年5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岩巍 5812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