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结合我市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现就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以当年4月1日确定的低保标准为基数,增加1560元。每年随城市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不调整。以2017年为例,4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86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在此基础上增加1560元,为每人每月242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补贴和低保补助金构成。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社会散居孤儿不计入监护家庭人口。
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工作要求等事项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9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3〕17号)要求,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