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津政发〔2015〕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7号)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由局政策法规处、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律师)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涉诉行政行为主管(作出)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是涉诉责任部门(单位)。
经复议市民政局为单独或共同被告的案件,局政策法规处牵头承办;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加强与同案有关区民政局联系,相互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将案件信息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并按规定报送办理情况;拟定本局作为行政行为主管(作出)机关参加行政应诉所需的答辩材料;协调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律师)提出应诉意见;根据授权,代表市民政局参与行政应诉活动;监督检查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根据情况向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提出依法行政建议或意见。
涉诉业务部门(单位)负责按规定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供作出(不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法定依据;协调行政诉讼原告案外和解;派员出庭应诉或旁听庭审;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配合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其他应诉工作。
法律顾问(律师)负责案件全程法律服务,提出法律建议;根据授权,代表市民政局参与行政应诉活动。
第六条 局办公室统一签收通过邮寄渠道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并在当天转交或电话通知局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填写《天津市民政局行政应诉办理单》,报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审批,及时将法律文书副本送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律师),并于3日内会同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律师)提出应诉意见。
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败诉风险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 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接到局政策法规处送交的法律文书副本2日内,应备齐有关证据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于2日内形成书面答辩意见。
答辩意见应充分听取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
各方对答辩意见无重大分歧的,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局政策法规处向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汇报。
对答辩意见有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主持召开案件研讨会,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在法定时限内,将答辩意见、证据依据、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受案人民法院,并根据审判需要,会同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就相关政策问题向受案人民法院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局长无法出庭应诉的,原则上应委托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
诉讼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业务部门(单位)的,由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其他诉讼代理人在局政策法规处、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律师)中选任,报局长审定。
法律顾问(律师)不得单独出庭应诉。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依法履职尽责,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需要市民政局配合工作的,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向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汇报,并协调涉诉业务部门(单位)积极落实,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发现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在履职过程中确有瑕疵的,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更大损失。
第十五条 对通过调解可能达到和解的案件,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应会同局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律师)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和调解,促成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达成庭外和解前,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应将和解方案报其分管副局长同意。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逐级上报至局长,并将其副本送涉诉业务部门(单位)。
局政策法规处、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律师)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确需提起上诉的,逐级上报至局长,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第十七条 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得拒绝或延迟履行,不得以各种形式对抗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督促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做好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出具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书的,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局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律师)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措施,逐级上报局长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涉诉业务部门(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应有风险防控意识,尽量避免与案件相关的国有资产或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受更大损失。
如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相关国有资产或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失扩大的,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律师)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切实按照本实施办法承担行政应诉责任。
因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而导致市民政局被追究应诉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局政策法规处、涉诉业务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律师)应共同出具败诉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局长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
分析报告应包括基本案情、出庭情况、败诉原因、整改措施等。
市民政局因败诉被问责追责的,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律师)应对上一年度本机关涉诉情况作出分析总结,结合《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案例分析》,适时开展学习培训,每年至少1次。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市民政局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