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精神,经研究,自2015年10月起调整我市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待遇标准
(一)基础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
(二)岗位津贴。由工作津贴、职业水平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
1.工作津贴。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确定,具体标准详见下表。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设见习期,入职1年以内的,工作津贴按2至3年档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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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 |
2至3年 |
4至6年 |
7至9年 |
10至12年 |
13至19年 |
2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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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书记、站长) |
—— |
1700 |
1780 |
1860 |
1940 |
2040 |
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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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副书记、副站长) |
—— |
1400 |
1480 |
1560 |
1640 |
1740 |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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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1020 |
1300 |
1380 |
1460 |
1540 |
1640 |
1740 |
2.职业水平津贴。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500元、350元、200元调整至550元、400元、250元。取得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的由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调整至150元。取得国家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和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350元、200元调整至400元、250元。职业水平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3.绩效补贴。由月人均320元调整至月人均62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社区工作者适当提高绩效补贴金额。
(三)社会保险补贴。
街道、镇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1年见习期内享受除绩效补贴外的其他待遇。住房保障审核人员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岗位津贴调整由街道、镇认定,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年度绩效补贴结余可用于困难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助。
(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次调整有关事项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