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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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8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2〕98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市民政局有关单位,市卫生局所属各医院、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驻津部队医院、中央驻津医疗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医院,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净化城市环境,应对突发事件,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太平间和遗体处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各医院太平间殡葬业务统一交由市民政局指定具有殡仪服务合法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 进行管理。其他区(县)各医院太平间殡葬业务由所属区(县)民政局指定殡仪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二、医院太平间严禁出租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已经出租或承包的,要于2013年8月31日前,做好双方合同或协议终止,并就设备和现存遗体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合同或协议终止后,医院要将太平间交由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服务单位管理,交接工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太平间殡葬业务移交工作完成前、没有和将要关闭太平间的医院,应设立临时遗体存放地点,并由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以保证遗体及时接运和妥善处置。

四、医院太平间殡葬业务移交民政部门管理后,其房屋使用权、调配权仍归医疗单位所有,房屋的使用要服从医疗单位统一规划。房屋使用等具体事宜由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服务单位与医疗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其中,房屋(包括相关设备)租赁费用,由市民政局、卫生局根据使用面积参照属地相关租赁费用等确定指导价。

五、医院太平间殡葬业务移交民政部门指定的殡仪服务单位管理后,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殡葬和卫生部门法律法规及安全、消防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在医院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燃放鞭炮,以保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六、医院太平间管理服务人员要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宣传倡导移风易俗;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要自觉接受民政、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殡仪专用车辆应由殡仪馆申请,经区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核准后,由市公安交管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统一喷涂颜色,统一配发标志,统一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等登记业务。殡仪专用车辆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仍按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整顿殡仪专用车辆的通知》(津民发[2006]25号)执行。

八、民政、公安和卫生部门建立联合办公机制,明确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对交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民政、公安和医疗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九、为掌握遗体去向,防止违法运送、私埋乱葬、有传染性遗体不及时火化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杜绝刑事案件侦破和其他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证据消失,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民政、卫生部门所属的具体经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处理遗体过程中,做好亡者姓名、身份证明、死亡时间、原因、运送遗体的殡仪车、接收遗体的太平间等主要信息的登记、存档,并采用联合办公方式每半年组织汇总核准一次

十、民政部门应积极筹建殡仪服务中心,待建成使用后,取消全市的医院太平间。在医院太平间取消之前,由市、区(县)民政、卫生部门本着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医院太平间取消或暂时保留的具体方案。

十一、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民政、工商、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工商局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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