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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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老龄办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735B/2020-0158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民发〔2018〕22号
主    题 :
民政\养老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民政局、公安消防支队、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审批局、老龄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我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水平,现就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以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以《通知》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为依据,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稳步推进,抓重点、解难题、补短板,进一步解决影响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提升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水平,打造“安全、诚信、优质”的天津养老服务品牌。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完成第三批养老院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基本规范》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养老机构得到普遍执行,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继续巩固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对照2017《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凡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的养老机构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并于年内通过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对经整治仍未合格的,市民政局依据《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相关信息,于4月底前汇总列出问题清单通报相关部门;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天津市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持续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医药、食品等安全监管和整治力度,全面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每季度摸排一次辖区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明确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因情施策、分类整治,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二)全面落实《基本规范》。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分层次抓好以《基本规范》宣讲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骨干业务培训,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系统大力宣传推广《基本规范》。指导各养老机构对照《基本规范》明确的9方面服务项目做好自评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将《基本规范》纳入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基础上,实现更高质量、更多元化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政策落地。各区要认真落实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和市民政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6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对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但因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要报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给予设立许可;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四)加强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继续完善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人才培训培养体系,研究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取消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市级高职院校增设养老专业,培养养老服务管理型高端人才;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培训;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行业培训、业务交流和“十佳养老院长”、“十佳最美护理员”评选,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

  (五)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结合实际,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和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和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协调解决养服务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入住率低”等难点问题,加大对现有供养服务机构的整合、改造和建设力度。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推进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监管。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精神,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本机构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加强养老机构报送数据质量监管,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信息质量抽查;加强与京、冀养老服务管理部门业务协调,网上联合发布和推荐京津冀三地取得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信息;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四、步骤安排

  (一)传达部署阶段(5月上旬前)。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和2018年国务院和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推进医养结合,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等要求,传达学习《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对照目标,理清思路;健全组织,压实责任;普查调研,制定方案;集中动员,部署落实。

  4月底前,各区民政局、老龄办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专项行动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整治工作进展,搞好辖区养老机构普查调研,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市民政局依据《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相关信息,汇总列出全市养老机构问题清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5月5日前,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召开2018年度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各区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养老机构负责人和院长(管理人员)传达学习有关通知精神,并动员部署年度专项行动任务。

  5月10日前,各养老机构制定本单位年度服务质量建设方案、计划,并上报区民政局。

  (二)培训提高阶段(5月中旬至6月底)。选派有关人员参加民政部组织的专项培训;市、区两级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专项推广培训和《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填报业务骨干集训,加强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变化动态监测,督促指导各养老机构于6月底前更新数据和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继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推广交流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视情组织实地参观学习和相互对检。

  5月20日前,市民政局牵头组织1期各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养老机构管理骨干参加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宣传贯彻培训,重点提高各级业务部门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

  5月底前,各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1期辖区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院长和部分业务骨干培训,重点提高养老机构一线管理人员抓好服务质量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

  6月份,各区结合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组织开展1次养老机构安全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并指导各养老机构在2018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前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落实1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组织完成1次模拟消防疏散演练。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经验交流和学习观摩。

  6月20日前,各区要依托民政部“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和我市“养老机构管理平台”,完成2018年第一轮养老机构数据填报、核对和更新,将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的基本信息均纳入网上平台,实现市、区两级对养老机构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统计分析。

  6月底前,各区汇总上报2018年上半年辖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进展情况,并完成养老机构数据填报更新审核。

  (三)再核查再整治阶段(7月至10月)。参照2017年“一院一策”整治方案,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指南》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各区再次组织对辖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础性指标逐一核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清单及整治计划,督导养老机构全面整改落实。10月底前,各区完成再整治目标,辖区各类养老机构115项基础性指标中,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达到70%以上,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7月底前,各区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指南》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组织完成辖区养老机构再核查工作,制定并上报整治实施计划,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核查整治重点养老机构名单。

  8月至9月,各区民政部门牵头成立联合督导组,针对服务质量整治的重、难点单位,逐一上门实地考察,帮助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限期落实到位。对因客观条件制约确实无法整改或机构负责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仍坚持拒不整改,不能按期实现基础性指标达标的单位,专题研究并形成明确处置意见,报请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10月份,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展开第三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联合消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再核查再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且拒不整治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一律曝光,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落实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再整治工作进展不明显的区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巩固深化阶段(11月至年底)。全面总结再核查再整治成效,督促年内基础性指标新达标的养老机构办理设立许可等手续;完成第二轮数据核查更新;总结上报年度专项行动总结。

  11月上旬,依托民政部“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和我市“养老机构管理平台”,自下而上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年度第二轮基本情况数据核查更新,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11月20日前,各区对照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全面总结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12月份,总结分析工作成效,确定下一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责任,密切协调。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关系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件大事。

  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各区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按照权限抓好辖区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要积极主动汇报。各区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部门和老龄办依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抓好专项行动开展。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区民政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保障专项行动顺利推进。要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投入力度,落实将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中央福彩公益金将优先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优先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

  (三)积极引导,扩大宣传。市、区两级要继续坚持以往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采取多种手段,运用平面传媒、影视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的舆论引导与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落实,确保成效。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坚持底线思维,因地制宜、因院施策,着力整治和解决好制约本辖区养老院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安全问题上要落实责任,毫不含糊,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在杜绝欺老、虐老等行为上要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切实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区民政局要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电子邮箱:576559821@qq.com),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附件: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老龄办

  2018年5月4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丁俊全;

  联系电话:23415071传真:2341603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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