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我市老龄化,进一步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养老服务业发展决策部署,立足天津实际,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繁荣养老市场,培育健康养老意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补齐短板。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营造环境,放开市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减少行政干预,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注重创新,统筹发展。培育新业态、推广新模式、激发新活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政策支撑、需求评估、行业监管、投资融资、信用建设等机制创新。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智能化服务成为特色,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扩大内需的新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院(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降低准入门槛。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除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项目、财政资本金注入或直接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其他类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全部下放到各区。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对审批类养老服务项目(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类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后完成)和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环评审批可在开工前完成。整合精简审批环节,对审批类养老服务项目可同步启动环评、能评、安评等评审事项,同步推进规划总平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推进民办养老构、养老院(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院(机构)“多项合一、联合办理”,合并减少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
3.鼓励投资。鼓励境外和异地投资者在津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院(机构),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样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津独资或与内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院(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院(机构),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外资备案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境外投资营利性养老院(机构)业务范围中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鼓励利用空闲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学校兴办养老院(机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二)保障政府养老兜底服务。
1.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机制,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推进照料中心健康发展,加大对农村和城镇空白街道照料中心的建设力度,推进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照料中心。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新模式。
2.推进养老院(机构)服务。推进公办养老院(机构)服务转型,公办养老院(机构)在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自愿入住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公办养老院(机构)“公开轮候、评估入住”办法,优先满足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积极推动公建民营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院(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实施公建民营。调整养老床位运营补贴标准,通过差别化补贴方式,鼓励社会办养老院(机构)多收住失能老年人。
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将农村困难失能老年人逐步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发展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开展适合农村特色的养老服务。按照村级主办、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推动农村幸福院建设。通过“撤、改、并、转、建”等方式,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通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项目的方式,鼓励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
4.实施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服务方式,统一规范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护理等级、取得政府补贴资格、政策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效能等补贴事项,对申请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实行“先评估后服务”;对申请入住公办养老院(机构)的老年人,实行“先评估后入住”;对符合政策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先评估后补贴”。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1.推广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完善老年人信息库,逐步完善我市老年人基本状况和服务需求数据库,建设以养老服务大数据为核心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本地区各类养老服务资源,鼓励老年人通过平台申报个人服务需求信息,在居家、社区、机构三方面确定养老和助老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为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提供大数据。推广多样化服务模式,将智能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天津特色亮点,探索制定智能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推进养老服务进社区,街道和社区为智能居家养老进驻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引进“互联网+”社会组织(企业)承包运营照料中心。
2.全面推进医养结合。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2号)精神,从居家、社区和机构层面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3.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围绕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各类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4.发展适老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金融服务满意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产品;推动商业保险逐步成为提高个人和家庭保障水平的重要渠道和基本手段,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它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5.健全保险保障制度。探索政府主导的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担居民和家庭护理费用经济风险。创新发展养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领域,积极探索失独老人保险。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面向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老年人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继续开展养老床位综合责任险,将养老院(机构)、试点照料中心和社区延伸服务床位统一纳入保险范围。
6.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推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7.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精神,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四)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1.强化统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2.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按相关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3.完善人才支持政策。支持我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委托机构、社会组织培训养老护理员、评估员、养老院(机构)管理人员。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加养老护理相关职业 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发挥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作用,重点开展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4.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政支持,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院(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老龄委、市金融局、市审批办、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密切配合,整体推进此项工作,解决养老服务“落地难”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
(二)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院(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利用养老院(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院(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